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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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导致大规模消费侵权事件发生的风险显著增加,于国家层面构建起便于保护消费者群体权利的诉讼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前,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对其进行完善刻不容缓。因此,可以立足于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这一上位概念,分析中国现有路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以域外诉讼机制为比较分析之样本,提出完善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的基础理论。首先界定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之内涵,并对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现有路径及各自特征进行简要介绍。其次结合两项机制的司法实践及发展完善之倾向对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的功能应有之义进行解读并阐明构建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中国现行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的困境。结合立法及司法实践分析,当前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两项诉讼机制各自适格原告均具有局限性且消费者群体集合模式存在立法缺陷;第二,诉讼机制适用标准局限于简单的公私益界定及其桎桔下各自可处理的请求权类型的立法缺失,导致两种诉讼机制功能实现的困境;第三,判决效力的扩张等具体诉讼规则的不完善导致两种诉讼机制分别审理之下造成重复、矛盾、形式裁判。第三部分,对域外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作比较研究。选取巴西、欧盟、德国为研究样本,分别介绍三种诉讼机制的消费者群体集合模式、适用标准、适格原告、请求权类型及承接方式、判决效力的扩张等制度设计,通过比较分析各自利弊及其内在原理进行取舍,针对现有困境得出有助于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试图为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提出完善建议。针对适格原告的局限性,应当取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起诉领域及顺位的限制,赋予地市级消协及社会组织以资格并赋予个体消费者建议、督促和监督权;代表人诉讼中可先行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为同一案件的涉诉个体消费者寻求赔偿时的原告资格。针对消费者群体集合模式的立法缺失,应当明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采选择退出制,并弥补当前代表人诉讼选择加入制中的瑕疵。针对适用标准的桎梏及请求权类型的立法缺失,可学习域外经验,以超个体的权利与个体集合性权利为全新标准界定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的适用范围,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消费者集体救济机制总体上应能够处理适格原告提出的确认请求权、禁令请求权及分为公共性与私益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根据两种诉讼机制之定位具体论之。最终,立足于现有路径分别进行完善后形成的诉讼机制体系,从请求权之间的承接方案以及具体诉讼规则的完善两方面入手,提出缓解两项诉讼机制分而处之之下的困境的协调方案及具体运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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