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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行业凭借智能手机打车软件具有实时传递、覆盖面广的优势,充分提高了交通运输资源利用效率,并且依靠打车软件平台信息管理精细化、服务模式多元化,使得交通运输服务发展的更加便捷,日渐被普通市民接受和依赖。但不断被曝光的司机申请准入信息审查随意,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甚至暴力安全事件频发的问题,令公众的乘车安全得不到保障,以致怀疑网约车服务的安全性。网约车安全由谁来保障?网约车平台属于网络空间,由于我国没有网络空间安全的专门立法,只能借由已有的法律制度规定,通过解释的方法合理适用于新的社会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适用的主体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物理空间,体现出有限适用性。依其可能的文义做最广义的解释也无法将现实存在的场合解释成虚拟的场合,进而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空间。那么,对于网络空间出现的对网络用户固有利益的侵害就将得不到侵权法的保护。然而,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课以开启或持续危险源之人危险防范的义务,保护潜在受害人的安全。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目的,本文利用目的论扩张的解释方法来论证与网约车平台相类似的其他网络空间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将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范围扩张到网络空间,使安全保障义务规定涵射于案例事实,从而实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目的。指引在网络空间中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以保护他人免受损害。此外,本文还以网约车平台为例,分析了网约车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网约车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最后,提出了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