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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自古以来就被视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之首,其理论与实践颇受刑法界的关注。传统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盗窃数额和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以行为人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其是否构罪的认定标准。2011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罪状作出了较大的修正。其中最大的变化是,传统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不再成为盗窃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取而代之的是几种新的行为类型。同时,也正是因为立法的修正,使得盗窃罪再一次成为理论与实践争论的焦点。而成为盗窃罪一种行为类型的入户盗窃,也由于自身性质的变化,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着重讨论的对象。故笔者认为,重新解读修订后的入户盗窃,非常有必要。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共3万多字。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入户盗窃基础知识的概述。笔者首先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观点评述,并提出自己对“户”的理解;其次,通过对“入户”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关系的论述,认为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实施盗窃的行为;最后是对入户盗窃行为特征的分析。对入户盗窃基础知识的阐述,目的在于为进一步研究探讨入户盗窃的相关理论知识打下扎实的基础。文章第二部分探讨的是入户盗窃的保护法益。笔者首先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几则典型案例,来反映由于刑法立法的变化所引出的法益保护问题。并着重探讨了入户盗窃保护法益的变更原因及其侧重点,并得出其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仍然是公民的财产权益这一结论,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研究入户盗窃涉及的相关刑法理论问题。文章第三部分主要研究的是入户盗窃所涉及到的犯罪形态。笔者首先分析了入户盗窃“着手”于何时,从而进一步探讨明确入户盗窃的既遂未遂形态,并且认为入户盗窃存在未遂形态,应当基于结果无价值理论严格区分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其次着重探讨了入户盗窃的犯罪类型,并得出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的结论;最后对入户盗窃的中止形态进行了阐述,并且认为入户盗窃的中止形态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等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