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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条款的修订体现了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对于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武器,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往往通过运用竞业禁止制度达到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企业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例,通过对该类案例的整理研究发现,竞业禁止在运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上。本文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文章展开论述。首先明晰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其次通过对我国竞业禁止适用范围的现行立法,内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进行分析发现目前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在适用对象范围,适用区域范围,适用期限范围,适用行业范围四个方面存在不足,例如对竞业禁止适用对象范围规定较为分散且规定内容不具体,对竞业禁止适用区域范围缺乏相关规定,对竞业禁止适用期限范围规定最长为两年缺乏弹性,对竞业禁止适用行业范围规定范围较宽,只有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合理限定才能使其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通过对美国和英国以及德国和日本的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关于法定竞业禁止,可参考日本对监事的类似规定,将监事作为法定竞业禁止的对象。关于约定竞业禁止,以上国家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都作了“合理性标准”,例如雇主需存在商业秘密且正当,被限制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且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可以加以借鉴。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竞业禁止适用范围的建议,分别从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范围,适用区域范围,适用期限范围与适用行业范围提出具体化的完善建议并针对每个建议进行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分析及法理分析。例如完善我国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范围需要扩充制度内容,增加监事、合伙企业高管,增设“法定许可”制度,增列企业商业秘密内容条款;需要考量“特殊性”确定区域范围,例如特别限制同一区域范围,特别考虑互联网时代竞争特性;需要区分“业”与“地”确定期限范围;需要“因人而制”确定行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