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房屋拆迁是近些年来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因为它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特别是拆迁补偿问题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对于补偿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补偿低了,没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有的人则认为,补偿高了,增加了拆迁的成本,为城市的更新发展带来不良影响。面对热火朝天的争论我们能否冷静地思考,房屋拆迁究竟应该对被拆迁人的哪些损失进行补偿?为什么要补偿?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补偿标准最有利于中国现在拆迁问题的解决,最适合中国现在的国情?本文将试图从下面几个方面的分析探讨中解决上述的问题。 人类经济发展、工业技术的进步不断推动人类走向文明,一方面人们的私有合法财产得到了法律更为严格的保护,另一方面人们追求更加舒适、便捷的生活也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合理地利用土地,以及怎样进行科学的城镇功能区划。这样一来,房屋拆迁就不可避免。从语义上讲,房屋拆迁是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方式,它是国家征用权的一种体现,这种征用权行使的唯一前提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性。因而城镇房屋拆迁就其本意而言仅仅应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包括纯商业性质的,因此无所谓商业性的拆迁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性的拆迁。 本文首先从人类房屋拆迁的背景入手分析房屋拆迁法律的基本理论。人类任何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是基于社会经济所需要的客观基础,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发展不是一个简单原因引起的而是基于许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包括人类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进程的必然要求,人们对城市建设规划的重新思考与定位,土地资源利用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关系,而且更基于个人权利得到普遍重视、私有财产得到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护,以及人们对美好居住和生存环境的追求等方面。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城市房屋拆迁变得不可避免,这种不可避免又与房屋权利人的权利保护产生了矛盾和冲突,为解决冲突,便产生了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在这一部分,作者还分析了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真正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的大规模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我们在看到城镇面貌日新月益的同时又看到了有的人因为拆迁而自焚,看到有的人因为拆迁而对簿公堂,或者是因拆迁而走上了漫漫上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