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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在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已成为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上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刑事法律援助基本功能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辩护制度功能的实现,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的方法,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条理化,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共约30,000字。 第一部分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概括说明。首先采取分析比较的方法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作了界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在法定情况下为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的法律制度。刑事法律援助与指定辩护、强制辩护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随后讨论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指出刑事法律援助对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诉讼效率及律师制度的发展都有积极意义。最后探讨了刑事法律援助的理论、现实以及法律根据。 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所给概念的基础上概括出构成刑事法律援助的四要素,即刑事法律援助的提供者为国家、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者为律师、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的时间及方式。通过比较法考察的方式具体分析了这四要素在不同国家的情况。接着,笔者在刑事法律援助四要素的基础上归纳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配套制度。这些配套制度包括经费保障与成本控制制度、公设辩护体系、质量保障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这些制度是为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要素能够满足现实需要而设立,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第三部分笔者把目光放回国内,在简要介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立法及实施情况后,重点探讨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在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了分析。指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之所以不能有效运作,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有配套制度的问题。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刑事辩护制度在现有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环境的制约下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在根本上制约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