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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颁布后,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管辖权限统一收归于监察机关。根据宪法、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监察案件,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主体资质、证据适用范围和对象、证据的取证、审查及适用标准等方面存在区别。监察证据的收集主体为监察调查人员,需具备经济犯罪和职权犯罪的办案经验;监察证据主要适用于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证据的审查标准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一致,缺乏具体证据的转化规则,有关审查、取证程序的规定抽象、模糊,缺乏指导性和操作性。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体为侦查人员,办案领域更加广泛,对办案经验的要求并不具体;刑事诉讼证据主要适用于被告人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案件;关于证据标准和具体审查规则的规定具体、明确。另一方面,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在证据种类以及证明标准方面存在关联性。两种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数量相近;证明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的直接目的和追求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终极目的相同;监察证据的诉讼转化以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为根据。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区别是证据的诉讼转化的必要性条件,而两种证据的关联性则使证据的诉讼转化成为可能。因监察证据的诉讼转化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监督和制约监察调查权和提高诉讼效率,明确监察证据的诉讼转化标准确有必要。且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目前的法律规范亦或是现有的实践基础,都为监察证据的诉讼转化提供了广阔空间。具体而言,监察证据的诉讼转化需坚持全面转化原则、依法转化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此为基础,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认定和运用的规则,将具体监察证据转化为诉讼证据。另外,对于监察证据的补强,应坚持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为主,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为辅的补正原则。同时需明确,调查权与侦查权的不同并不影响证据的具体转化,退回监察机关重新调查的证据仍停留在调查阶段,转化尚未完成。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补证也未改变监察证据的属性,且只有涉及非主要证据、急于补证的言词证据和因监察机关原因导致案件经过补充调查依然达不到起诉标准的证据才能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