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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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产品专利,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一种内部的生产实施过程,权利人不能深入其生产经营过程直接取证。同时该过程又不能通过最终生产的产品所体现,因此侵权行为具有无形性与隐蔽性。正因为此,现行专利法在新产品制造方法中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以解决在实践中出现的举证难问题。但即使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制造方法专利纠纷中的举证困境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新产品”领域,专利权人难以完成初始证明,证明“新产品”的存在,进而难以启动举证责任倒置;退而转至一般分配规则,专利权人又难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另外在产品制造方法侵权领域,多不区分举证责任内涵而笼统分配举证责任,导致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当前,针对制造方法专利侵权,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十分有限,实践中仅能在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下,结合证据保全、法官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等方式解决案件中的举证难问题。但证据保全的实效有限,裁量分配举证责任实有不当,现有的证据调查促进规则都存在不足之处。而跳出案件中的处理,从民事诉讼角度探寻有效的举证责任缓解制度,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的举证责任缓解制度也并不足以解决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的举证问题。本文经分析后,认为制造方法专利领域的举证问题,主要表现在举证责任理论的适用问题以及举证责任制度体系的不完善问题,并由此导致了“新产品”与“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本文从举证现状出发,以举证责任基础理论为基石,在分析域内外举证责任缓解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产品制造方法领域举证责任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认为,产品制造方法专利领域的举证困境,从根本上是由于现有的举证责任制度体系不完善所造成的。针对这一困境本质,优化举证责任制度体系才是解决产品制造方法侵权案件中事实认定问题的根本路径。本文借鉴分析了域外的举证责任缓解制度,认为针对产品制造方法专利诉讼的举证问题,事案解明义务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因此本文建议通过引入例外化事案解明义务制度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体系,以解决“新产品”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并从明确使用条件、理清法律后果和扩大适用范围着手阐述制度的具体构建。另外,优化举证责任制度体系还需构建相关的配套措施。本文主要通过引入第三方专家质证的方式来平衡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的利益,通过加强法官的释明义务来引导和规制事案解明制度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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