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jy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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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追诉时效,即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本该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行为人不再被追诉,国家刑罚权归于消灭。该制度既是刑法理性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当犯罪行为人经过很长一段时间而没有受到刑法的处置,国家刑罚权的功能就会有所折损,行为人被追诉的必要性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降低,即使再进行追诉,其作用也大打折扣,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着未被追诉的状态,为了保护这种状态,“毋搅扰已静之水”,限定了追诉期限,这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一种特殊保护,同时也降低了司法成本,这种做法并没有放纵犯罪,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国家刑罚权与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是在此制度上进行的一个限制性规定,因为一定的事由,导致行为人的追诉期限不受限制,行为人陷入永久追诉。其将惩治犯罪作为首要的目标,最大程度的将不再被追诉的犯罪行为人又纳入到刑法的规制当中,以此来避免追诉时效的漏洞,震慑犯罪。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过度的加重犯罪行为人的追诉期限,这一做法实际上变相的扩张了国家刑罚权,与追诉时效的理论基础严重背离,使得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归于可有可无的状态,荡然无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因果报应”的理念在公众的心中根深蒂固,对犯罪行为人的无限期追诉显得理所应当,面对追诉时效延长的这一规定时,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普通个人往往都会采取应然的态度去加以使用,而不去具体考察适用条件,再加上法律条文的规定不明晰,存在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其在理解上也通常浮于表面,一知半解。为了追诉时效的价值目标有所实现、不被架空,也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要对法律条文规定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明确,完善相关制度。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于我国《刑法》第88条,该法条分为两款,也是使追诉时效延长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行为人对抗司法权而导致的,另一种则是被害人行使求刑权而引起的。该法条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演进,其第2款是在旧法基础上的增加,第1款也作了更改,把认定犯罪行为人对抗司法权的行为从原来的“采取强制措施”提前到“立案侦查”,因此,当犯罪跨越了新旧刑法,在选择适用上也出现了冲突。法条的规定并不细致,存在很多有争议的地方,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立案侦查”应该作何理解的问题,从文义上来看,是立案并侦查,但也有人坚持是立案即可,甚至有人认为必须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其次,“逃避侦查”的含义有分歧,犯罪行为人的哪些行为才能算是逃避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的逃避行为在主客观上相统一,消极的逃避是否也构成该条规定的逃避行为等;再次,“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有效性问题,提出控告的主体具有局限性,控告的有效性该如何认定;然后就是“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问题,“不予立案”是事实状态,“应当立案”是判断,判断的主体有所缺失,将立案机关的失职责任归咎于行为人来承担,这种一劳永逸的做法,其公平性及争议性需要探究,很多人并不赞同这种举措,虽然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但是过于加重了对行为人的责任;最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有不同的观点,出现了各种质疑,犯罪行为人因为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被永久追诉,这样的规定在世界上的国家都是绝无仅有的,本身过于沉重,而且不考虑行为人所犯的罪行,将其一概而论,有失公平,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有所区分,视同一律的永久追诉并不合理。据此,本文立足于法条的规定,分为五个部分对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研究这一论题展开论述。首先作了一个导论,引出问题,从而介绍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规定,包括存在的不同观点及相关学说,后一共分为四章进行阐述:第一章对追诉时效延长制度进行简明扼要的概述,探究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其设立存在的现实意义,考察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立法状况,对比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了解二者在立法规定上有何不同,诠释在遇到具体案例时,法律的选择,以此来解决适用难题。第二章在前文所述的基础上,提出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缺陷,主要包括“立案侦查”的含义存在争议、“逃避侦查与审判”的具体情况不明确、被害人引起的追诉延长中其提出控告的有效性问题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第三章反思“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合理性。延长的时间没有限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一律无限期地进行追诉,明显不合理,通过考察域外国家追诉时效相关立法例,为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提供借鉴。延长的对象没有限制,所有犯罪都不加区别的无限期追诉,不尽合理。第四章针对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给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在立法上对有争议的地方有一个明确统一规定,如,“立案侦查”对人对事立案都可以,不用过于抬高标准,同时应是立案并侦查,“逃避侦查”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增加控告主体,限制永久性追诉,针对不同的犯罪,在确定追诉期限上要区分情况,同时对立案失职责任进行监督救济,而不是一味的将这种责任让犯罪行为人来承担。以上,希望本文通过完善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规定,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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