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人类就有管理,有管理就有控制。2001年以来,美国的安然公司、世界通信、默克制药等知名上市公司纷纷爆出会计丑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2002年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从郑百文案,到中航油、中国铝业巨额亏损,再到伊利股份高管被拘、三鹿奶粉被曝质量问题,这都显示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和信息披露的缺失。我国也陆续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章制度。2010年五部委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要求披露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但因我国建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还不久,仍然存在披露动机不明显、披露内容流于形式等现象。因此本文旨在对配套指引出台后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以期对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帮助。论文以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信号传递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进行探析,并采用专家调查法和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自行构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然后运用所构建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进行了实证研究,以2012年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公司治理结构特征、公司基本特征和中介机构特征三方面,对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控股股东性质、独立董事比例、公司规模、每股收益和审计报告类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正相关,Z指数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并且控股股东性质和每股收益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程度最高。最后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从加强外部监督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两方面对改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