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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作为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警醒诉讼风险意识的功能。在两大法系国家的诉讼法律制度中具有特殊意义,并在民事诉讼中得到相应适用。相比之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虽然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得到体现,仅在我国司法解释中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理论研究的滞后与偏差、立法的简单性、司法操作的随意性与混乱性必将影响到民事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和当前的民事诉讼改革。本文在对诉讼中自认准确定位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诉讼中自认的基本构成,最后,就自认制度与我国具体制度的冲突,提出了自已的解决设想。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概念。文章首先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界定了自认概念,其次,就不同诉讼领域的自认概念及同一领域易混淆的相关概念进行对比分析。目的在于掌握诉讼中自认概念的准确内涵,为论题的展开提供逻辑起点。第二部分: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理分析。文章分析了诉讼中自认的基本属性---对诉讼中自认的属性予以准确定位。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述了自认的法理基础,并就诉讼中自认的价值提出了自已的见解。目的在于为论题的深化提供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构成要件。文章中认为诉讼中自认是由诉讼中自认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且详细论述了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容。重点在诉讼中自认的主体与客体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一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所在。第四部分: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与限制。文章通过分析诉讼中自认的效力来源,揭示了诉讼中自认效力的表现方式,并且秉着“有效力必将有限制”的思路,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诉讼中自认效力的发挥提出了合理的限制。第五部分:民事诉讼中自认与我国现有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文章通过分析传统自认的生长环境,指出了传统自认与我国现有制度存在的冲突,并且详细论述了冲突存在原因,最后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