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规则下我国政府行为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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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规范的讨论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进行的。在自由市场经济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市场调节可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对经济不予干预,因而不存在对政府行为规范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的演变和时代的发展,自由市场经济体制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出现了市场失灵。由于应对市场失灵的最好救济方法是政府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政府行为的规范提到议事日程。政府对市场失灵的干预应是适度的,即应遵循以市场为本位、政府为辅的基本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了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到一个日益统一的世界市场,并确保由此展开的竞争能有序进行,有一系列能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统一的、有效的游戏规则,WTO应运而生。WTO所坚持的市场化、自由贸易化、透明化、法治化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约束政府行为的,它要求成员方政府必须实行市场经济、规范其政府行为、对经济行为要适度干预。虽然,入世后我国已经颁布了很多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又包括了程序方面的。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完善时期,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来看,现有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与WTO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这种距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存在行政立法冲突、行政立法质量粗糙、立法不规范、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预见性差;二是行政执法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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