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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品格。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通常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因此律师诚信与否,将决定权利受侵害的公民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从司法部近年来公布的对执业不规范、不诚信律师的处罚来看,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突出,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使律师行业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律师职业诚信问题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律师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对律师职业诚信相关问题的探讨,需要对律师职业诚信的相关内容作出理论界定。律师职业诚信是打上职业“烙印”的诚信,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由于律师职业兼具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职责,而某些情况下这两种职责甚至存在冲突的可能,因此对于律师职业诚信的评价,不能用社会公众“非黑即白”的道德评价标准去衡量。实践中,某些不规范执业的律师常常用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为自己作辩解,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等于放弃个人的是非观、道德观,坚持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将使律师陷入工具主义的错误,因此本文将对律师标准概念作出辨析与批判。在研究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现状时,应当注重借鉴法治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采取的措施。本文对英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了我国目前律师准入制度、监管制度、惩戒制度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律师准入制度不够严格、律师岗前培训制度流于形式、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在解决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提高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同时重视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我国律师不诚信执业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不正当使用法律解释方法、钻营法律漏洞,未能恪尽职守失信于委托人、不正当竞争失信于其他律师、不遵守行业规范失信于法官、检察官。通过分析律师失信的表现形式,指出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律师职业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即提供法律服务的营利性与崇高职业使命之间的矛盾、保障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众道德观念的冲突。律师失信的原因还在于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足,具体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由于承担了大量司法行政工作,有限的司法行政人员难以对辖区内众多的律师进行有效监管。在总结了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及成因之后,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首先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矛盾予以正面回应,其中的重点为明确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其次为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包括律师职业诚信保障制度及监管制度。最后,由于律师惩戒权过于集中在行政处罚权上,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的优势,应当合理划分对失信律师的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