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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需要对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
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公务员工资的突出问题以及改革的必要性。我国公务员工资整体收入水平较高,分为实际收入和名义收入。名义收入是公务员获得的由财政统一拨付的工资收入,称为“制度内”收入;实际收入不仅包括财政统一拨付的工资,还包括公务员所在单位以各种名义发给公务员的货币形式的工资,比如,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这种非财政拨付的货币工资,称为“制度外”收入。一方面,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所占收入分配的比例逐步降低,级别之间的差距过小,无法起到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基本工资的职能逐渐被弱化,收入中各种不规范的巧立名目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过度的以职务消费为名的不合理收入比例逐步上升。
所以本文将从三个方面的问题入手,通过对数据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国外经验和中国国情的结合,分析阐述如何进行改革:
第二章主要分析建议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水平的制定问题。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即国家制度内的工资,水平过低;二是包括国家制度以外的单位支付给公务员的合法劳动报酬在内的公务员工资总和,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实物形式,水平仍然偏低。本章主要运用了1993年、2003年以及2006年工资改革的数据,通过和中国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对比,以及和国际部分国家的公务员工资状况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上结论。
第三章主要分析解决级别工资的设置问题。通过2006年改革前后以及对比改革后和国外公务员工资级别设置,指出,改革后基层公务员收入级别数目增加,级别工资提高,虽然符合拉开职务以及级别间工资差距,增强工资和级别的激励作用的改革方向,但是,相同职务相同档次下不同级别的工资,以及相同职务相同级别不同档次之间的工资,还是差距过小,不能有效地达到激励的目的。
第四章主要分析制度外收入部分,包括不合理的津贴补贴,以及过度的职务消费问题。我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水平过低导致了公务员在制度内不能得到合理的满足的时候,就倾向于向制度外寻找收入。本章从制度外收入的成因谈起,提出改革建议;接着分析了三大职务消费问题:公务用车、公款旅游以及公款吃喝。通过对现行措施利弊的分析,结合国外经验和本国实际,分别对其改革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