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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对创始人股东和外部投资者分别发行两种不同的股票,两种股票股权相等但投票权相差数倍甚至数十倍。在国外资本市场采用双重股权结构设计的行业主要集中于媒体类行业、互联网科技行业和少数其他行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我国互联网科技型企业开始迅速崛起,这类企业中创始人往往拥有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和影响力,对企业发展相较于传统行业更为重要。与之相对的是2007年以来上市企业控制权争夺及创始人亲手创立的企业被资本抢占而后危及公司存亡的案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一股一权的既定标准已不足以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需求。国内诸如京东、阿里巴巴等优秀互联网科技型企业纷纷海外上市,不仅企业面临国外法律监管风险,还会造成核心经济情报信息外流和国家资产利益损失。在之前一股一权制度下,上市融资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创始人控制权,同时互联网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又需要大量资金,其对上市融资的需求也较传统企业迫切。双重股权结构的设计缓解了上述问题,使得上市融资和保证控制权两者达到适当的平衡。2018年4月我国港交所允许了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小米集团得以成为首次采用该种结构在国内上市的案例,本文以小米集团本次上市为例,结合股东异质性和委托代理理论对其双重股权结构的应用进行研究,分析其双重股权结构的具体设计、应用动因和应用效果,总结应用优势和相关风险。分析发现,小米集团双重股权结构的具体设计不同于京东和阿里巴巴,由于在国内上市,其应用环境和应用风险也有一定的特殊性。通过对比分析得出双重股权结构虽然能够很好的兼顾企业融资需求和保持创始人控制权之间的平衡,但同时也存在诸如可能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使内外部监督失效或造成对创始人的过度依赖等风险。我国现阶段双重股权结构的应用可作为普遍性单一股权结构的创新形式存在,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允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对同股同权结构进行补充,能够使资本市场更加多元化,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应对具体应用设计作出规定,完善监管,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为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搭建相应的宏观环境,在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总体发展的前提下尽量减轻部分溢出效应的影响,最大程度的包容新经济企业的发展,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增加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