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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20年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消费者和经营者行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类型的不断出现,特别是网络交易模式的出现,对于传统的商业模式和消费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必不可少的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交易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为应对经济发展和消费模式更新中出现的新问题,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修订,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消费者后悔权是一项由消费者独享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商品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且不用说明任何理由更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真正体现了倾斜保护、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体现了经济法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同时也是对公平、自愿的民法精神的很好诠释,它顺应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际趋势,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消费者后悔权问题研究的缘起,包括我国现阶段消费者后悔权的选题背景、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演进与研究现状、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论基础以及消费者后悔权设立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消费者后悔权的定义,分析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本质内涵和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将消费者后悔权与相关权利关系进行区别和考察。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包括消费者后悔权的权利主体、适用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期限、适用后果、限制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并对消费者后悔权的实施保障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