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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一个新兴制度,属于环境与资源法学科和审计学科交叉研究领域,是体现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虽然目前该制度已经进入试点阶段,但是从法律的层面上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相关理论研究也还处于仍处于初始阶段。本文将从五个部分对我国这项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即引言主要是学术研究背景以及前期研究综述,笔者汇总了环境与资源法领域、审计学领域相关专家学者对于这项制度的审计主体、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法律制度构建实践等四方面的前期研究成果,通过整理总结初步得出审计主体分为一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二元论(国家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或组织)、多元论(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公众或组织和政府内部)之说;审计对象分为一元论(自然资源观)和二元论(资源环境观);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自然资源法律规章落实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重大决策事项、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审计法律制度构建实践主要整理了当前国务院以及比较有代表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最后笔者通过整理分析前期研究综述,发现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二部分主要针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探讨,主要从制度构建背景、基本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提出了“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第三部分笔者汇总整理了现阶段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构建这项法律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按照地域位置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分别挑选部分比较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实践分析,选取的代表地区包括自然资源贫乏但经济发展较快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生活生产资料消耗量较大的湖南、湖北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但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同时还着重整理了国家审计署指定试点市县的试点行政法规。最后笔者通过分析不同自然资源和经济发展特征的地区出台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试点工作的法律法规,对于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进行探讨。第四部分笔者结合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从立法模式的选择和立法内容的设计两方面,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构想。笔者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及自然资源现状,认为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应当适用协商型立法模式和政策与规划型立法模式,建议立法机关多方面吸纳环境与资源领域、审计领域、财政领域专家学者、环保组织、社会公众等意见,同时组织环境审计骨干人员、环境法律专家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调研工作,摸底查清当地环境与资源法律的立法现状、资源储量、资源分布等情况后开展相关的立法工作。立法内容笔者设想主要围绕法律、法规两方面,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对《环境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添加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内容。在法规方面笔者认为现行行政法规仅明确这项环境审计法律主体、客体、目标、内容,但缺乏具体的核算标准和评估方案,如此不利于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国务院需要出台相关行政法规来设计整体核算标准,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台各自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笔者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各地区自然资源实际情况,例如沿海地区可以综合海洋资源资产,山地地区可以综合森林资源和矿产资源,沙漠地区可以综合石油资源,将自然资源资产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出台相关行政法规作为党委和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任免、奖惩、问责等绩效考核依据。行政法规的责任内容主要可以分为六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维护与保持情况、环境污染防护与治理情况、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情况、环境工程项目运营情况、重大环境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第五部分笔者针对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体系,提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配套法律制度即“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法律制度”及“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建议,目标构建一个系统成熟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