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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在信息社会,我们的身份、特征、喜好、行踪都成为了一串串的数字代码,在需要时调取出我们的信息资料即可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信息社会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生着巨大的风险。公民的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这诱惑着不法分子冒着风险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利用信息或者买卖信息谋取利益,泄露信息给我们正常生活带来的困扰,已经不仅仅是几个骚扰电话那么简单,而是可能危害到我们的人身安全、造成我们的财产损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愈发猖獗,为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在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被纳入刑法中予以明令禁止。信息科技发展的脚步不曾停歇,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也不断增多,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包含了《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了保障法律的实施,于2017年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尽管法律、司法解释已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做出了具体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的情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本文梳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历程,结合司法解释与实际案例,对实践中尚有争议的问题做出解释,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本文除去引言与结语,全文共计三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梳理,我国于2009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令禁止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增设相应罪名。而后为了适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变化,于2015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九)》,为了统一法律的实施,2017年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条中的概念与争议内容做出了解释。第二部分指出法条与解释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客观侵犯行为中的问题、量刑情节的理解。第二章着重讲解何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概念、权利属性以及具体信息的解读。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是一种新型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公民的范围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死者的个人信息关乎其在世的亲人的利益与情感,应当得到保护;根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识别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和活动情况的信息,财产状况和账号密码识别性弱,但因牵涉公民的财产安全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在认定间接个人信息时要注意信息是否有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间接公民个人信息的连接点不能过多,连接方式要简单;敏感信息只有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息、财产信息、征信信息四种,在认定时要抓住这些信息的特征,联系信息在犯罪中的作用,考虑泄露信息是否会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影响;而敏感程度低一档的住宿信息、交易信息、健康生理信息、通信记录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在认定时要注意信息是否具有识别性,除此之外信息中能否反映出公民人身财产的其它特点。考虑到如今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也应当受到保护,此种信息属于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信息主体是否同意公开分开认定是否需要刑法保护。第三章围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侵犯行为展开。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对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民个人信息规定的细化;出售行为不要求对价,所得包括财产性利益,提供是无偿的提供;窃取应当是秘密进行的,窃取是否以转移占有为要件需要根据窃取的信息载体的不同和窃取信息的手段不同进行区分;非法获取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法律禁止的手段、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购买、收受、交换行为以及与购买、收受、交换同质的行为、不合法收集的行为,另外还包括未经信息主体的授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法律应该明令禁止严重侵犯公民个人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例如盗窃身份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第四章是对《解释》中具体情节的解释与分析。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然将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可能成立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进行区分;公民个人信息的计算中的“相应比例”是指1:10:100;批量信息是指5000条信息,使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测的前提条件是难以确定公民个人信的数量,抽样调查要将总信息中明显重复或者不真实的信息去除,检方要证明真实的信息至少要达到相关数量标准;违法所得数额不应当去除成本,而因合法经营而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的利益只包含去除成本后的所得额;将在履职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这一情节,不可在定罪和量刑情节中同时适用,以免重复评价;以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之十倍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过低,应当要提高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