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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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于DMCA的“通知—删除”规则,自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入中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随着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的颁布施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更加地完善和规范。并且,面对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侵权领域的网络侵权,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就网络侵权问题,作了专条的规定,致力于权衡网络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与民众合法权益保护。虽然,随着法律的不断出台,“通知—删除”规则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得以大量的运用,但是,无论在理论探论还实践操作过程中,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仍然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因此,本文立足于DMCA中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原意,通过疏理“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试图进一步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借鉴该规则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制定新的指导意见与司法解释,寻求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明确与统一。  本篇论文以“通知—删除”规则为中心,从四个部分展开分析述论:  第一部分着重介绍“通知—删除”规则的产生及其立法目的。通过对“通知—删除”规则产生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首先明确“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表述;并结合设立“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更加全面地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准确把握,为后面几个方面的论述做好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法律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我国法律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主要体现在网络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条例》以及新出台的可适用于除著作权之外的其它权利的《侵权责任法》。本部分采用一一对应的方式,依据“通知—删除”规则中列明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类型;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反通知条款等事项对《条例》及《侵权责任法》中借鉴“通知—删除”规则的内容进行了阐述,并对法律中与“通知—删除”规则中规定有所不同的部分也进行了说明。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针对“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和论述。主要分为三个大的部分:  一是解决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侵权问题过程中的法律选择问题。首先就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适用《条例》还是《侵权责任法》;其次就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以外的其它权利,若《侵权责任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要求,那是否可以直接参照适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本部分针对这两个问题分别做了具体论述。  二是我国法律条文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借鉴是属于“归责条件”还是“免责条件”之争。在这个争议之下,需探讨的问题是,“通知—删除”规则作为一个免责条件,免除的是否是已经确定为侵权行为的责任;而进一步需要探讨的问题是“明知”、“应知”与侵权判定的关系以及通知与“明知”、“应知”的关系。本部分也分别就这几个方面做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述。  三是针对《条例》中存在争议的通知的法律效力问题。《条例》第十五条从文义上承认网络服务商是具有某种删除义务,这与DMCA中关于中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原意不符,因此应该予以修正;另外,符合何种条件的通知才会产生法律效力,由于《条例》与DMCA的具体规定也存在差异,因此为避免适用中的争论,在本部分也进行了进一步的梳理和说明。  第四部分则重点根据第三部分“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结合相关的实践经验,提出“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立法完善及建议。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条例》在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中的地位并不因《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有所降低,并且,为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应当在网络著作权领域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另外,针对《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提出建议,尽快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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