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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52条标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正式引入我国。健全该制度需要一个“实践继受”而非“条文抄袭”的过程。法院在“实践继受”中居主导地位,其职能能否充分发挥关系到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成败。本文尝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职能进行系统阐述。首先,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分析,引出该诉讼中法院职能的界定,并考察其历史发展,分析该诉讼中法院职能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价值;其次,比较分析了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总结对我国法院可借鉴之处;最后,在新《公司法》第152条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职能的具体意见。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职能概述。本章简要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定义及其特征,分析了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职能的定义、特征,介绍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职能的发展。第二章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职能的价值取向。本章提出了定位股东代表诉讼法院职能的四个基本原则,并从三个方面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职能的目标价值。第三章域外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职能比较分析。本章选取美国、日本作两大法系的代表(部分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具体地分析了域外法院的股东代表诉讼实践,总结对我国法院的可借鉴之处。第四章完善我国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职能。本章简要探讨了通过何种立法模式完善我国法院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职能。主要内容是按照法院审判的立案、审理、裁判三个阶段划分,对法院的职能进行深入论述,这是文章的重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