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用益法律关系是资源稀缺性、实现最大财产效益、和资源合理分配需求的法律产物。动产用益制度当前在我国只是完成了概念上的设立,并没有完成其制度的具体构建和类型化,笔者认为,立法者的用意肯定不止限于当下“概念的空壳”的现状,而是为了使更多的主体多方位、多角度、利用动产资源而提供的新的法律工具和平台,强调传统物权法理论在当下的新发展,体现立法者一定的理想期许。动产用益制度之所以没有具体的权利表述形态,或许是立法者基于当时的此种物权形式理论并不成熟等种种原因,但权利内容的“空白”决不是于物权法定的“背离”。本文从动产用益物权的发展背景、历史渊源的追溯上出发,分析其可行性、必要性,最后在从动产用益物权客体使适用范围、公示手段、具体变动规则等立法完善上提出了个人见解。期许在我国民法典的修订契机之下,能为用益物权制度的补充、构建尽笔者的绵薄之力。对其进行制度设计中贯彻了笔者大胆的偏好与想象,是一项很有实践意义的的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