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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对刑法解释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对我国的刑法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和体制构建问题作出全面探讨。文章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对选题的意义、学界关于刑法解释研究现状、论文的基本内容和本选题的研究方法作简要说明。正文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有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和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关系等。在刑法解释的概念问题上,我国学界观点众多,莫衷一是,对刑法解释的正确界定应在解释的主体、对象、目的和态式四方面作出正确理解,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是指为了具体适用刑法,享有法定权力的主体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刑法解释具有具体案件的关联性、解释主体的价值趋向性和解释的循环性特征。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理念问题上,对于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一直存在主观说、客观说、现代主观说和中间说之争。联系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解释的目标应以探求和阐明立法者制定刑法是的主观意思为主,同时兼顾刑法规定的客观意思,以其作为补充。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应当遵循相对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三原则。同时,为了保证刑法解释目标的实现,刑法解释应当科学的选择解释方法,并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即在解释时讲究一定的解释规则。刑法解释和其它法律解释不同,具有自己的特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第二部分,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研究。刑法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定的含义和适用依据进行阐<WP=5>明的活动,它和刑法立法、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着不同。从历史上考察,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权长期虚置,导致学界否定刑法立法解释的呼声高涨。其实,否定刑法立法解释是错误的,当前我国已逐渐认识到刑法立法解释的重要性,刑法立法解释的地位已开始确立;第三部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研究。目前我国学界对刑法司法解释的认识分歧较大,主要集中于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和体制问题上。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刑法规定及立法解释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适性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应当是法院,但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但检察权不是司法权,所以检察机关不是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不能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同时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将有悖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实践,我国应构建一元二级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结语对我国的刑法解释的实施提出了建议,即我国应建立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主导,以刑法司法解释为补充,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刑法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