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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版式交易已成为一个极具市场潜力和商业价值的国际产业,它在激烈的电视产业竞争中核心作用越来越受到认可。但近年来国内外电视节目模仿、“克隆”风暴的盛行,使得电视产业有序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给予电视节目版式有效保护成为业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法律界普遍支持建立以版权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保护机制,但从版权法现行立法体制来看,不论是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版权法都没有把电视节目版式纳入保护范围,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也很难给予电视节目版式版权法保护。虽然构成电视节目版式的某些元素可以分别受到版权法保护,如舞台设置以美术作品保护,背景音乐以音乐作品保护等,但受版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限制,电视节目版式作为创意性事物还不能以整体的形式纳入版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电视节目版式,但也面临一定困难。本文以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中外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状况进行比较研究,并在国外保护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当前国内保护建议。在国内外众多学者主张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版权法保护的趋势下,笔者却持保守态度(具体原因见结语处),这也是本文的一大创新之处。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案例纠纷引出本文要研究的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总结中外学者对电视节目版式这一概念的认识,指出缺乏法律上的统一定义是当前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一大障碍;第二章讲述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法保护,从著作权法保护阻却事由入手,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版权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国内著作权法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现状,指出当前法律体制下通过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版式仍然面临诸多困难。第三章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行业组织自律等角度探索电视节目版式的多元化保护模式。第四章在国外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对当前法律体制下国内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