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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现代社会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制度对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均具有重要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建立了这一制度,我国也概莫能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支点,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已于几年前正式建立。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交强险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采用这一制度的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立法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做出规定,然而,我国交强险的相关法律没有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对于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十分不利。本文在考察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于交强险体制下建立全面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分述如下:第一部分论述了交强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阐述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概念及其性质特征;另一方面在归纳学界不同学说的基础上,分析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讨论了交强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主体。也分为两个方面来论述,先是介绍了第三人的涵义和法律地位,再通过境外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规定和我国第三人范围的立法规定来论述第三人的范围。论文的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研究的对象是交强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行使。在这一部分中,首先论述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内容;其次,分析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需具备的四个要件;再次,探讨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行使的制约。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同时,也受到赔偿范围、保险金额及本人协助义务等方面的影响;最后,介绍了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在行使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即数个直接请求权同时存在时如何处理以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消灭时效问题。第四部分在评述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交强险立法应明确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同时,对其主体范围、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本身及其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有利于我国交强险中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