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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著名的卡那安得斯之板案后,生命权冲突导致不同个体生命不可共存的情形下如何衡量不同生命权的保护价值,对保存者的生命能否适用紧急避险,至今都是刑法学界争议不止的问题。由于道德和法理上普遍认为不同个体的生命是等价且不可以作为手段的,在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或多数人生命的问题上往往不构成法定的紧急避险情形,而是成立故意杀人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界开始对生命权冲突之下行为人选择自保或保全更多数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针对实务中的相关判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使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成为“情与法”博弈的焦点难题。而当前学界对于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探讨,仅仅是单一的认为这种行为应当给予合法性的肯定或否定的说法。本文拟从伦理、法理和实践不同的角度突破生命权等价命题,论证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全面厘清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对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刑法评价和责任承担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问题,当前实务中出现有关生命权冲突的案件,虽然在定性上还未突破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但在刑罚的考量上却存在巨大争议。笔者在借鉴一般紧急避险的概念基础上提出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概念,并通过行为目的“自利”和“他益”两个标准对实务和学理上有关生命权冲突的案件重新进行厘定,更直观的表明生命权冲突这一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了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学理分类,将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与一般紧急避险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和胁迫行为进行深入比较。在全面了解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基础上,引入学界对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相关争论,同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特定危急情况下,应当允许以生命权为代价实施避险行为,但应当对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予以合理限制,不能肆意正当化适用。第三章论证了能否以生命权为代价实施紧急避险行为这一核心问题,从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合理可能性、法律正当性和社会必要性三个角度来论证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法律性质。随着利益冲突极端化现象的不断上演,人们更多的偏向于从功利主义和人性本能的角度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更多的偏向于从法律的终极目标和社会的整体效果的角度对行为结果进行刑法惩罚。因此,在理论上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并非绝对无法逾越道德和法律。第四章具体分析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要件界定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定性为合法的紧急避险和违法的故意杀人,同时应当从主体身份、主观心理、客观结果和行为考量四个要件上对合法的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进行严格限定。在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的生命权紧急避险行为认定罪名时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结合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针对不同的情形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