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日益增多,而司法解释对集团诉讼的禁止,使中小投资者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对证券集团诉讼,我国法学界极少有具体规则的研究。本论文通过对国外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目前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研究与分析,对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具体建构提供框架性建议。 本文除导论外,共七章,基本内容如下: 在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提供立法参考的研究目的,并认为该研究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研究现状部分,对美国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强调了其实证以及重视具体问题的特点;国内相关研究同质化倾向严重,主要是介绍和呼吁引进美国式证券集团诉讼,讨论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程序具体建构的很少。就研究范围而言,本论文主要探讨程序规则,并主要针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韩国、中国的证券集团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其中,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的构建,是本论文的研究重心。而从基于功能分类的机制(正当程序机制、激励机制、制约机制及赔偿分配机制)着手进行研究,是本论文的研究角度。至于研究创新,指出有三点:从具体程序规则上逐一论证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建构,在我国属弥补空白;重新评价了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对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证券集团诉讼的研究,在我国也属弥补空白。 第一章研究证券集团诉讼的基础理论,主要分析、论述其概念、特征、价值与功能、历史沿革、运行机制概述及运行机制建构的理论依据。在该章中,笔者在对证券集团诉讼概念进行界定后,从程序上和法律适用上探讨其不同于其他类型集团诉讼的特征;其后,分析了证券集团诉讼的价值与功能;接下来,笔者对证券集团诉讼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概述。在第四节,对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其内涵进行概述,为以后各章的研究确定基础与支点。在第五节,则分析了证券集团诉讼独特的理论依据:现代型(公共)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修正理论和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 第二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正当程序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退出制在证券集团诉讼中的适用、代表人的条件及产生程序、集团律师的条件和产生程序,以及通知制度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主要内容分别是:各国证券集团诉讼集团成员的(二次)退出权与程序参加权;各国对代表人的要求主要是公正、充分代表集团成员利益,其多由法官任命;而集团律师,除其任命权多属于法官外,其条件一是积极条件,即应能够公正、适当地代理诉讼,二是消极条件,即不持有与诉讼相关的证券;关于通知制度的主体、费用与内容,各国各不相同。在比较研究的结论中,指出我国应完善证券集团诉讼正当程序机制,但不能使其成为制约机制。 第三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激励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律师风险酬金制度、对诉讼代表人的激励或补偿、诉讼费用制度中的激励及对原告证明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等内容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关于律师风险酬金,美国、韩国以律师为主要受益者,澳大利亚以诉讼基金为主要受益者,加拿大则主要提高律师的小时收费。关于对代表人的激励,美国曾经普遍适用过,现在被法律禁止,但仍未绝迹;其他国家对此制度也多有赞成者。关于诉讼费用制度中的激励,美国费用自担机制最有利于证券集团诉讼,加拿大出现向“美国规则”靠拢迹象,澳大利亚则有费用按件收取的优点。关于二级市场案件证明责任制度中的激励,美国的特点是采用信赖推定;澳大利亚和韩国有过错推定;加拿大免于证明信赖、交易因果关系,并适用过错推定。 第四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制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案件范围及集团确认程序的制约,对代表人或集团律师的制裁的制约,诉讼费用及诉讼担保的制约,较高证明标准的制约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就案件范围及集团确认程序而言,美国的集团确认有从严趋势,加拿大的确认程序与美国类似,韩国除存在确认程序外,在诉因、当事人资格、集团律师资格方面都有制约,而澳大利亚最为宽松。基于对滥诉的惩罚,各国均有对代表人或集团律师的制裁,韩国还有刑事制裁,但均极少适用。关于诉讼费用的制约,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很少适用规定的费用担保金制度,但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关于证明责任制度中的制约,与判例法不同,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要求原告承担所有证明责任;澳大利亚要求原告证明信赖和交易因果关系;加拿大对原告有“真实信赖”和“胜诉的合理可能性”的证明要求;韩国则要求原告证明信赖和因果关系。 第五章对证券集团诉讼的赔偿分配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以证券集团诉讼的赔偿标准与计(估)算方法、和解程序、索赔程序、分配程序为纲,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关于赔偿标准,各国虽然有直接损失标准和实际损失标准之别,但在集团诉讼中主要是估算。在证券集团诉讼的和解程序中,法官对和解协议有审查批准权,集团成员在听证程序中有异议权。关于索赔程序,各国大都包括索赔通知、权利申请与确认三个阶段,该程序中的主要问题是索赔率低。关于分配程序,各国也大同小异,主要环节是分配方式、分配管理费用及剩余赔偿金的处理。 第六章研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形式的实践变化及运行机制,第一节先从司法解释分析在我国证券集团诉讼中对代表人诉讼的认可,再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集团诉讼形式在我国证券民事侵权司法实践中的变化。其余各节研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运行机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正当程序机制主要包括集团成员的加入权、实体性问题参与权;对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条件及产生程序,未进行规定;通知方式为公告,通知主体为法院。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激励机制主要由诉讼费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证据制度构成,前者主要有关诉讼费用免收和减收的规定,后者主要有符合规定下的因果关系的直接认定和法官调查收集证据。关于制约机制,我国有案件范围和前置程序的制约;在诉讼费用制度中禁止风险酬金和适用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费用制度;有较高的起诉证据材料和适格当事人要求的制约;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范围的制约。 第七章研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以及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我国未来证券集团诉讼的指导思想是保护普通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是建立激励型的运行机制。关于正当程序机制: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应该允许加入制与退出制并存,应该规定集团成员的二次退出权、程序参加权与上诉权;应该规定代表人和集团律师的相关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及其产生、更换程序;通知方式区分小额投资者和大额投资者而定。关于激励机制:应该许可律师风险酬金;对代表人进行奖励;实行费用自担;原告集团无需对信赖、被告的过错及损失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关于制约机制:应该取消前述制约机制,只设立以先决条件为主要内容的确认程序。关于赔偿分配机制:一、二级市场分别以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标准为据,在估算中确立“合理精确度”原则;包括索赔通知、权利申请和确认的索赔程序,提前到和解程序之前;和解程序中,应明确法官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建立听证程序;关于赔偿金分配程序:可参考美国相关经验,但我国应由法院主动启动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