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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是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三章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遗嘱自由、遗赠自由、遗嘱形式等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数量的增加,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弊端日益显现,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本文所要分析的“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正是法律规定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写照,是揭示遗嘱继承制度弊端的例证。这两起案例均是因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生前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就是遗嘱自由引发的,不同点在于法院判决结果的差异。据此,本文对两起案例进行分析与思考,旨在提出一些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相关建议,从而便于司法实践,维护社会公平。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本文介绍两起案例的案情和法院判决以及由判决引发的相关争议,对案件事实、法院判决结合争议做出评析,指出我国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其次,对本案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回归《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继承制度的规定,通过比较两起案例的异同点,分析法院对于事实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例却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是因为法官在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偏差,在适用法律原则与规则的优先性上存在不同判断,所以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根源在于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最后,针对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现行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对策,包括在《继承法》中明确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特留份制度、明确遗赠对象的范围、列举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加强司法主体的能力建设和道德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