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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已经演变为现代各国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该原则在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保证程序公正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确立“一事不再理”这一基本原则,学界对该原则的观点也是五花八门,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造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和把握不一致,在民事案件的审判领域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使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没有统一性,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权威产生质疑。因此,本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案例引入的方式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探讨,鉴别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实际运用的理论,以求能推动有关该项原则的立法完善,指导司法实践应用,从而维护司法权威。本文在开头部分提出五个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司法案例,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裁判标准,从而带着问题引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内涵及历史渊源的论述。在明确一事不再理原则具体内涵以及历史渊源之后,通过对英美法系等国家有关该原则的立法和研究成果的考察,在诉讼系属和既判力的理论前提下系统论证“一事”的界定标准。最终形成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即在“一事”的界定标准上,诉讼系属阶段应采用“主体+客体+争点”的界定标准,在既判力阶段应采用“主观+客观+时间范围”的界定标准。本文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以具有争议的五个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裁判结果的分析,引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研究;第二部分介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涵、历史渊源,对国内外的不同派别对一事不再理的认识作了横向比较,从总体上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了概括性阐述;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关键,分别论述了诉讼系属和既判力阶段一事不再理之“一事”的界定标准,并在文中提出了笔者对界定“一事”之标准的主张;第四部分是对开庭案例的分析以及阐述表明自己的观点,同时论述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应用及完善,并提出自己的不同建议,以求我国能在民事诉讼中真正建立一事不再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