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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确定包括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和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前者是关于决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范围的定性分析,后者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大小的定量考察。本文的主要结构如下:首先文献综述部分主要介绍了学界关于环境侵权赔偿损失确定的研究现状。其次,本文通过分析环境侵权赔偿损失的原则要求引出规范环境侵权赔偿损失考量要素的必要性。再次,通过考察环境侵权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试图找出各案之间的共性与差异,初步探析我国环境侵权案件赔偿损失中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实践困境。另外,针对实证研究发现的问题展开逐一分析并开展比较法研究后提出具体对策。最后,为缓和我国环境侵权致伤残赔偿金因果关系证明难的困境,本文尝试建议国家强化司法鉴定专业队伍建设,扩大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及数额确定的问题。通过梳理环境侵权致权利人人身损害的案例,确定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为伤残赔偿金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两个方面。针对伤残赔偿金给付问题,本文以伤残赔偿金支持率低这一问题为导向,以环境侵权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规则为出发点,参考域外法司法判例,建议我国司法机关审理环境侵权案件时应采用“缓和的关联关系说”。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本文从赔偿损失之“损害”的范围说开,以损害概念界定为切入点,分析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述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通过介绍日本、美国精神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范围确定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判例观点,分析提出我国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路径,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环境侵权案件中量化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为进一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避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矛盾,本文建议在环境保护综合立法中规定环境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可适用性。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及数额确定的问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中心,结合我国司法裁判,论述了综合分析说在确定环境侵权案件财产赔偿损失适用范围的合理性。针对我国财产损失赔偿数额确定尤其是损失客观存在但数额无法确定时如何确定数额的立法尚属空白的现状,本文通过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的赔偿损失数额自由心证权,结合我国最高法院、福建、江西地区法院的实操,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后续修订中确定财产赔偿损失数额法官自由裁量制度。通过上述修订法律条文的形式贯彻“大胆赋权、谨慎用权、强化监督”的理念,以此破解财产损失数额确定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