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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现代城市设计概念以来,城市设计实施一直是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中的一大难题,在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期的城市建设环境下,解决城市设计实施问题变得更为迫切。本文立足于以实施为导向的城市设计过程理论,试图用制度化和经济学的思维去探索走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困境的路径,而制度变迁的视角正为这条思路提供了突破口。基于制度变迁过程与城市设计实施过程的共通点,论文对城市设计实施进行了制度化诠释,提出城市设计的诱致性实施与强制性实施两条路径。前者指在城市开发建设活动中,公众主体与企业主体(指城市设计中的开发企业)在响应城市设计将带来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地贯彻执行城市设计意图的过程。后者指将城市设计方案或成果转化为政府法令的形式,依靠政府主体行使国家法律权力强制性执行的过程。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能够弥补强制性实施的局限性,强制性实施路径能够克服诱致性实施的路径依赖问题,两者协调互补,互不可缺。然而,通过对我国当前城市设计实施的现状分析和中美城市设计实施体系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城市设计实施现状表现为一种单一的强制性实施特征,存在诱致性实施路径缺失的问题。因此,论文试图对我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可行性、实现路径和具体方法展开探索。论文以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的两个主体——公众主体与企业主体作为研究对象,借鉴制度变迁分析方法,通过构建其实施城市设计的“成本-收益”模型,对各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行为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基于产权明晰下实现路径的理论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中美产权结构与实现路径比较分析,论文归纳出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公民设计组织、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和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这三条路径具体应该如何实现?论文对美国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方法和策略加以借鉴,通过中美制度环境和案例运作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以下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法和具体策略。第一,通过剖析美国不同类型的公民设计组织发展特征,对中美城市设计第三部门建立的制度环境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美国普罗维登斯市CITY WALK城市设计与中国武汉市昙华林城市设计的案例比较,找出我国公民设计组织建立与发展存在的困境,以此提出我国促进公民设计组织建设以诱致公众主体实施城市设计的普适性制度方法。第二,借鉴当今美国城市设计运作中不同类型的资金激励与抑制措施,并对中美城市设计运作的制度环境差异进行优劣势比较,论文提出了适宜于中国制度环境下城市设计资金激励与抑制策略的改进方法,是诱致企业实施城市设计的路径之一。第三,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外部性问题,是企业主体的另一条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论文首先对公共空间地役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明确了城市设计中公共空间地役权范畴及其对实施城市设计的优越性,进一步,在我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序列下,论文分析了构建公共空间地役权交易体系在法理和需求上已经具备的可行性,并提出通过交易制度设计和要素类型细分的具体策略,实现此实施路径在程序与技术上的可行。最后,立足于城市设计诱致性实施路径的方法和策略,结合我国现行的城市设计强制性实施路径,论文最后对构建适宜于我国国情的城市设计实施体系框架进行了设想,两者互为补充,以实现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城市设计实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