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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采用的一种土地制度。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对当时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存在的一些内外缺陷正日益显现出来,各地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因征地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障碍。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征地制度改革已成社会共识,研究、探索和构建新型土地征收制度的任务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现行征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内在的缺陷,然后横向比较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征地制度,在重点分析比较征地制度改革的四种理论模式,即进一步完善现有征地制度;低价征收与市价购买并存制度;实行完全的市场购买制;实行政府征购制等,以及南海、嘉兴、芜湖三种典型实践模式的基础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依循我国新一轮征地制度的改革轨迹,提出我国未来征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市场化方向。鉴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政策和现实背景,未来征地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必然要符合它们的基本要求。为此,本文在重点探讨这些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征地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具体路径:其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将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明确界定为村民小组所有,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设立农村土地发展权来进一步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来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该市场进行法律规制。其二,保障农民权益,推行征地补偿的市场化。通过对前文四种理论模式和三种典型实践模式的比较分析,从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权益的双重角度考虑,本文认为应该在征地过程中实行政府征购制,而征购标准即补偿标准的确定应该在合理、公平原则的指导下以一种复合的视角来考虑,即从失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实际损失补偿角受和政府出让土地价格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支付能力角度来综合考虑。而在至关重要的增值收益分配上,则必须加进农地发展权的内容,使得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和个人之间得到合理的分配。其三,正确定位政府职能,规范征地操作。市场化改革中的政府职能定位应是服务型政府,主要从宏观、调控、管理、服务等几个方面来定位。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重构征地程序、完善政府征地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都是其职能所在。其四,多途径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与保障,维护其长远利益。市场化取向的征地制度下,失地农民的安置保障更多的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完成。为此,为失地农民建立一个全面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然后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运营,再加上农地股份制和使用权年租制的推行,必然可以保障失地农民的长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