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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多元化已被广泛承认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它主要是对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们所持有的不同价值判断或不同的价值追求的一种客观描述。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他们不但承认和接受这种社会现实,而且通过否定社会公共理性存在的方式来批判共识性支持多元性,从而将价值多元化上升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论断——价值多元主义。“多元”一旦加上了“主义”便与政治的另一规范性诉求——政治普遍主义产生了鲜明的对照。如果说政治多元主义是通过否定公共理性存在的方式支持价值多样性的社会状态,那么政治普遍主义则以社会公共理性的存在为依据,从而论证政治价值的共识性、政治形态的统一性以及政治状态的秩序性。一面是以社会价值多元化为前提的多元主义,另一面是追求社会基本共识的普遍主义,这是人类自进入文明史以来,社会政治所追求的两个主要发展内容。现在的问题是在不同价值、不同文化的人们之间的分歧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今天,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政治秩序,能使这些人们求同存异、相安无事?这里涉及到的根本问题便是多元社会中公共理性存在的可能性问题。通过对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两种不同的公共理性观的有效综合,本文提出了政治合理性的理论模式,以试图为证明多元社会中公共理性的存在提供立论根据。据此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论文的第一章,简要介绍政治多元主义与政治普遍主义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的基本看法和仍有待解决的问题。对公共理性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理性、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等几种概念之间的辨析来阐释公共理性理论的基本特点。本章节还简要介绍了西方学术史上几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公共理性观,尤其突出介绍了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各自理论体系中的公共理性观,试图从一个更加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公共理性观概念本身以及其与价值多元主义间的紧张关系。论文的第二章主要分析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之间的学术争论。面对康德以实践理性为依据的道德律令在价值多元社会中所遇到的困境,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分别从各自的理论体系出发提出了不同的公共理性观,以试图保存康德思想中有关公民自律的合理成分。通过对这一经典学术争论的分析,我们可以透析出两种不同的公共理性模式,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两者在哲学认知论、规范伦理学以及政治实践论等领域产生了诸多的理论分歧,从而为下一章节提出新的公共理性模式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素材。论文的第三章主要是在综合罗尔斯与哈贝马斯所坚持的两种公共理性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政治合理性理论,以试图在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建构一种可行的公共理性模式。政治合理性理论要求一个合理的政治行动要处理好政治发展的整体规律性与个体地域性、普遍的政治道德与个别的政治偏好以及政治法则的实质正义性与程序合法性这三对关系,从而做到政治发展的确定性、政治伦理的兼容性以及政治法则的正当性。价值多元主义是近现代以来理性政治发展的产物,也正是公共理性的缺失所造成的价值理性与技术理性以及理性的普遍性诉求与主体自我意识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才编织了现代社会中个人之间、种族之间以及民族之间价值冲突不断的难解之题。所以,重构一种兼具多元立场的公共理性观(政治合理性理论),才是化解普遍与多元、公共与个别之间矛盾的应有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