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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末英国建立起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后,世界其他各国也逐步建立起具有本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我国从2006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初步建立到如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在这一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不断发展,其重要性日渐凸显。理论界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达成了相对一致的观点,即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益,免费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司法救济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司法环境下,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价值冲突,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如何理解新诉讼环境下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以及如何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落实值得认真研究。具体来说,笔者立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环境,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展开了研究,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及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即介绍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主体、受援对象、适用条件和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进行了具体界定。同时明确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特殊性,包括适用条件的特殊性、辩护权的特殊性和介入时间的特殊性,以便更好理解新诉讼环境下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第二部分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在写作过程中,笔者考察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施情况,分析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状况和效果,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司法环境中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指出了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第三部分结合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状况和效果,探讨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于在场权的缺失、会见权的虚置、阅卷权行使的随意性、辩护途径单一,使得值班律师的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难以有效发挥量刑辩护职能和程序性辩护职能。程序启动机制不完善和程序衔接机制不畅共同导致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难以有效推进。同时,由于在实施保障环节中值班律师质量和数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值班律师经费不足、值班律师私下转接案件,这些问题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难以有效运作。第四部分提出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为了保障公正价值的实现,同时考虑到认罪认罚案件追求的效率价值,不仅要有条件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赋予值班律师单独会见权、强制值班律师查阅案卷,还要丰富值班律师辩护途径,以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保障值班律师辩护职能充分发挥。此外,从明确启动主体、启动模式和建立具体衔接机制三个方面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程序。同时,建立强制性公益服务计划、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基金、建立值班律师回避制度解决实施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