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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法律监督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更是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的核心内容之一。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经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同步监督的权力,这既是对目前实践中同步监督做法的立法认可,也是中国法治进程史上的巨大进步。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对监所检察工作是一次全面加强和提升:既有增权,又有加责;既是机遇,更是挑战。较之以前,虽然刑事诉讼法在大修后取得了极大进步,但却并非尽善尽美,执行监督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为此,笔者在研习相关学术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习经验,旨在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领域进一步学习和探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首先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参照,通过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引出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并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进行具体解读;其次笔者通过横纵对比的方式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进行考察。一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几次变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引介,进一步探求国内外之间的异同;最后从三种诉讼价值入手论证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正当性,从而凸显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第二部分对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进行实证分析。笔者通过自身的实习调研对收集到的有关数据进行归纳,虽然范围有限,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和分析价值。该部分首先对H省L县暂予监外执行的总体情况进行介绍;然后借助数据,从检察监督角度对L县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情况进行评析,从而引出强化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结合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现状,笔者在研习相关论著的基础上,对目前有关监督立法和监督实践中的存在问题进行归纳。具体而言,笔者分两部分展开:立法层面从同步监督范围、监督期限、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入手分析论证;执法层面从人员配备、观念意识、审查方式等五个方面对监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论证。第四部分紧扣问题,提出对策。针对当前立法中的问题,通过改进立法、查漏补缺来弥补现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的不足,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针对当前监督实践中的问题,通过强化自身建设、更新执法理念、规范监督行为和落实监督责任来提高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性;除此之外,为了保障监督过程的无缝衔接,笔者对信息共享和交流轮换两大配套机制进行合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