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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已初步确立,今年的“两高”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在此政策下原本片面强调对重罪实行严打的政策得到了改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轻微犯罪宽松的一面,渗透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疑罪有利于被告人等立法精神内容。这一政策一经推出就引起了学界广泛的讨论,其中热点之一就是如何在立法、司法的层面切实贯彻这一利国利民的刑事政策。众所周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有在现实的刑事法律体系的配合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显然现行的我国相关法律由于其立法背景、立法思想等因素在这方面是做得不够的。尤其是对刑事诉讼法而言,如何在程序上能保证“宽严相济”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复杂而又现实的课题。但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排上人大的立法议程,各种立法建议在该法的修订过程中不断的被提出,其中有关“诉辩交易”移植的观点在“宽严相济”的政策下颇值得探讨。本文将从理论、实践两个层面探讨在“宽严相济”的政策下,诉辩交易在我国移植的可能性、必要性及相关刑事诉讼理论观念更新。文章将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渊源、产生背景、内涵入手,先分析我国移植诉辩交易的大背景及其政策支撑点。其后笔者将通过对先前刑事政策弊端的剖析,引出刑事程序变革的迫切性。并且在简要介绍了诉辩交易概念、特点、分类后,阐明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诉辩交易价值趋同性。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对该刑事政策的司法化展开了论述,点明了在现实中国移植诉辩交易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笔者紧紧以司法实践为依托,以诉辩交易理论为指导,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谈了自己的看法,初步探索了从立法上移植诉辩交易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