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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媒体不断披露见危不救、见死不救的事件越来越多,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传统伦理道德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后果。特别是2011年10月13日,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一时之间让见危不救成为了社会各方关注的热点。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与伦理道德深层次关系以及“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等问题的思考,笔者就这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笔者在本文中首先介绍了见危不救的涵义和简要介绍了见危不救的中外立法及其发展现状,指出见危不救行为应当被限定在一个恰当的范围内来界定,并提出了本文的第一个问题——在比较法的视野下,我们是否应该效仿这些西方国家的做法,或者参照中国古代立法将见危不救纳入我国法律。然后笔者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对该事件折射出的社会以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论证了中国在社会转型期间,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熟人社会所遵循的道德规范难以适应陌生人社会,而规范陌生人之间的市场秩序和道德还没完全形成,导致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倒退,所以才会造成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见危不救竟成为了常态。笔者重点在此角度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从立法的可能性和立法的必要性两个大方面得出了见危不救行为应该施以法律矫治的观点。接下来,笔者分析论证了究竟是否应该在刑法典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这个问题。笔者先总结了目前学界支持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理由,然后再从社会危害性、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对行为人行为选择的风险评判、刑法的谦抑性、预期效果等方面一一否定了对见危不救犯罪化持赞同态度的观点,进一步论述说明了在没有有效利用民事、经济和行政等非刑罚处罚的方式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调控之前,设立“见危不救罪”是不合理也是不合适的。最后笔者提出了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整治措施,一方面是适用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对其的直接规制,另一方面是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保护来促进见危不救转为“见危而救”。并且笔者还提倡国家应该同时加强法律教育、社会道德教育、人文教育、理论政策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只有通过这种标本兼治的做法,才能真正杜绝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弘善抑恶,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