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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作为渎职犯罪中的高发罪名,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追诉和刑事裁判过程中实施的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而设立,旨在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实现司法公正。对徇私枉法罪的探究,有助于在学理上理清本罪中若干有争议性的概念,有助于发现目前法律规定中的空白和漏洞,从而加深对此类纰漏的学术研究,不断严密刑法之网。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部分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徇私枉法罪进行概述,主要分析其立法沿革和司法实践中的特征,立法上看,经历了罪名、内容和量刑的变化,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本罪也是高发犯罪但各法院的处理方式不一,存在诸多争议点,故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探析。第二部分对本罪的主体要件进行了分析,主要分为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和共犯的认定两个方面,在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上宜采用职责说,而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也进行了详细的阐释。第三部分对主观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要对本罪中的徇私、徇情进行了性质、内容以及二者关系的辨析,认为此罪中的徇私、徇情应当是犯罪的动机,其内容不仅包括徇个人之私,也包括徇单位之私,而对于二者关系而言,徇私理应包括徇情之意。第四部分作为文章重点论述的部分,主要对本罪客观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对枉法的类型、具体的行为方式以及枉法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枉法的类型上主要围绕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中包括“有罪的人”“追诉”等概念的分析;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以犯罪的隐蔽性的大小为依据,划分成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型、选择性采纳证据来认定事实型、曲解证明标准达成徇私枉法型以及以对法律的合理解释为由钻法律的空子四种类型;为了避免一些名为“合法”实则徇私枉法的行为出现,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学说的基础上,文章对枉法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主要包括事实、法律和价值三个方面。正文的第五个部分是当行为既构成徇私枉法罪又构成受贿罪时,其罪数问题的分析,该部分包括主张一罪处理和数罪并罚两种学说的分析,最后提出此情况下既不符合法条竞合的情形也不符合牵连犯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故而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属于特别规定,并不能适用于受贿并实施其他渎职行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