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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造”概念的提出再次加大了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紧迫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大部分依赖于企业的核心员工,而核心员工创新能力的发挥取决于企业所实施的一系列的公司治理措施,其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实行股权激励。因此,对于研究怎样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来提高创新尤为重要。本文以高新技术企业的光迅科技作为研究对象,以公司所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作为研究目标。依据相关理论基础,以新产品生产所必经的创新周期三阶段(创新研发投入、创新转化及产出、创新研发结果)作为企业创新绩效的衡量指标,利用相关财务数据分析光迅科技实施股权激励前后、三期股权激励方案之间,以及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较之下,创新绩效的变化情况。分析结果如下:三期股权激励均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绩效;限制性股票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优于股票期权,因此,以创新为原生发展动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更适用于以限制性股票为主的股权激励方案;股票期权助于高管加大投入,而限制性股票利于核心员工创新研发,因此基于上述第二条结论,核心员工股权激励对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更强,所以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股权激励应以核心员工为主,高管为辅;在激励效应未达到饱和状态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越激进,越有利于创新绩效的提升,由此,激进型股权激励在某种程度上较优于保守型。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激励效果中的创新绩效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