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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溟万仞,莽莽洪波。海洋伴随着人类文明与现代科技的开拓进步,正逐渐由盘涡天堑演化为当今各国蓄势儋民,克服人口、资源掣肘之压的关键。而无居民海岛则成为了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要冲与划属依据,集主权领土、军事国防、生态物种、环境保护、科研观测、能源矿产、经济开发等多重价值于一体,寸土寸金亦不遑多让。然而同其意义、地位形成强烈反差的则是我国相关立法、管理制度方面的长期滞后失范,以致权属不清、私分侵占、炸岛造陆等无序开发行为肆虐横行。本文通过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历史演进、制度现状、理论体系、国外法例等方面加以分析探讨,尝试在归纳、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法律对策与建议。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全文可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历史演进与制度发展过程。无居民海岛的价值增长历程是同人类征服海洋、利用资源的能力扩展相同步的。由传统的渔业捕捞、航海通商,到领海基点、军事布防,直至现代的油气勘采、导航观测、新能源利用,对其的有效控制与使用已成为了新世纪国力竞争、发展远景的关键所在。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下“以陆定海”的划属原则之后,国际上针对无居民海岛及其海域的摩擦争端日益频繁,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管理加固等方式申明本国主权、维护海洋权益。我国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法律制度起步迟滞、尚不完备,以《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为转折标志,经历了由分散式立法向单行式立法、由低层级行政规章向人大专门立法的演进历程。第二部分是由理论层面对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的概念、原则、体系构建等方面予以抽象概括、推理分析。无居民海岛同陆上土地相比具有生态环境脆弱性、资源价值整体性、公共利益关涉性的显著特点,也因此使得“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这对现代社会典型的价值冲突在这方寸之地上集中凸显。环境保护所维护的是全局利益的永续发展。而经济开发行为,无论其遵行的是市场规律也好指导调控也罢,其资源配置的最终目标仍然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以此衡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这一特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环境保护优先”的利用原则,进而推导出最有利于实现这一原则的权属设定一一“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权能限制。当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国家面临权力与权利、公共利益代表与财产拥有者的复杂角色时,单纯的私法或公法体系都已不敷调整覆盖所需。此时宏观远视、社会本位、公私兼容的经济法理论视角便显现出了其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优势,为无居民海岛权利体系、管理体制、立法模式的选择构筑提供了有力支撑。第三部分,罗列介绍了我国香港地区以及日、韩、美等发达国家有关无居民海岛保护、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管理体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上述国家成熟法例的分析探讨,总结出包蕴其中的规律原理、优秀经验和有益启示,以供我国在将来的无居民海岛立法工作中参详借鉴。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评述。然后结合前文中分类加以论证阐释的历史背景、属性特征、概念理论、逻辑体系和法例启示,对未来该领域中制度体系、管理体制的补充完善工作提出改革对策与立法建议。目前我国的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还只是初具雏形,层级较低、混杂无序,对实践中保护利用、监管审批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亟需以社会本位、环保优先的价值原则对其立法模式、物权属性、管理变革等方面的问题加以整顿明晰。本文以《海岛保护法》中原则性的专章规定为基本框架,于借鉴用益物权理论和国外成熟立法的基础上,尝试以经济法角度入手,厘清堆筑一个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保护专门立法的体系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