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近年来,随着跨国旅游产业的日益发达,与之相关的旅游纠纷也逐渐增多。现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解决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受到了广泛关注。尽管许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适用于旅游服务纠纷,但因旅游业的特殊性质,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理论界对此已经及时作出反应,主动进行研究,而有关的实务部门也展开了各种有益的改革和尝试。同国际上有关的研究成果相比,现在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热情和力度明显不足,亟待加强。本文立足理论和实践,以国际和国内的不同体制,综合运用共时性向度、历时性向度、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梳理。主要对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基本问题、通常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手段、解决纠纷可能适用的法律以及我国该如何进行有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做了比较系统地研究,认为它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值得探索的领域。本文除导言外,正文有六章。导言部分提擎全文,分析了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现状和意义,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就理论意义而言,通过本论题的研究,可以填补研究空白,弥补我国跨国旅游法结构性的不足。就实践意义而言,通过本论题的研究,可以提高我国旅游产业的竞争力,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持。第一章为跨国旅游服务纠纷概述。该章首先界定了跨国旅游的基本问题,其次讨论了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特殊性,最后对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概要地予以说明,提出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良好解决需要完备的解决手段和详尽的法律适用依据。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从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两个层面对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探讨。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的非诉讼方式产生。除了通用的民商事领域的协商和解、调解和仲裁,旅游服务作为消费的一种,还可以选择投诉的方式。这些方式在旅游领域适用时,因旅游的特点而出现了一些新的改变,比如,协商和解的地位更加凸显,调解的作用有所局限,仲裁的使用有一些调整。其次,就诉讼方式而言,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领域,基于对旅游者的保护,两大法系均呈现出了管辖权扩大的趋势,而在审判方式上也出现了小额法庭的推广选用。第四章和第五章讨论了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第四章论述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冲突规则选择。现阶段,在跨国旅游服务纠纷领域没有可以遵循的统一的国际性冲突法条约,虽然有区域性的条约,但其关涉旅游服务领域的内容也极其有限,所以纠纷的解决主要还是依赖各国自身冲突规则的立法。目前各国关于跨国旅游的冲突法规则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本选项,但在准据法的确定过程中考虑到旅游者的消费者身份和有关的特征性给付,表现出对某些连接点的特别强调与考量。第五章论述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实体法适用。在这个方面,成效明显的是“一项条约”《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和“一个组织”欧盟(原欧共体)。比较而言,区域性的统一实体法效果更为卓著。欧盟在跨国旅游服务领域的实体法制定过程中起到了开创性的引领作用,并且也取得了实际的成效。第六章为我国跨国旅游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现阶段,我国关于跨国旅游服务纠纷的解决方式较为无序,也缺乏针对性和应有的力度;而可以援引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冲突法规则和实体法规范均极为粗放,难以使纠纷的化解准确和有效。所以建议从程序法、实体法、冲突法三方面进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