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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这既不利于城乡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也损害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为扭转城乡土地制度“割据”状态,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解决传统土地管理制度下供地的有限性与现阶段用地需求膨胀之间的矛盾,以及切实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党中央层面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便已做出明确指示,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使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化、规范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则更为直接的强调到要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既需要立法跟进作保障,亦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作支撑。其中,入市收益分配问题便是入市改革过程中事关全局、攸关改革成效的核心重点,因此,其制度构建的重要性自不待言。然而,如何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制度,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仍处于探索摸索阶段。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做好统筹,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仍是改革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共包括六章内容。第一章为绪论部分,在本章中详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并对现有相关文献研究进行了综述,厘清了当前针对集体土地收益分配问题的研究现状,同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涉及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市收益分配中所涵盖的相关概念术语的定义,如何为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出让是什,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与“入市”“流转”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内容。第三章则是对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等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或支撑其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部分的阐释。第四章是针对国务院确定的33个试点地区的政策文本规定所做的分析、归纳与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从中获得的对于如何构建收益分配制度的几点启示。第五章是对三个典型试点地区——江苏常州武进区、重庆大足区和山东禹城市的具体实践情况的剖析,既指明了其在改革中取得的成效,也道出了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是在第四章(政策文本分析)和第五章(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市收益分配制度的构建思路。具体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市收益分配制度构建可分解为两个大的层面:一个是外部收益分配关系层面,即政府与集体之间;另一个是内部收益分配关系层面,涉及的是集体与集体成员以及集体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在外部分配层面中,首先明确了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理论依据,并指出税收为最恰当的参与方式;其次提出了由调节金向税收逐步过渡的改革导向;最后,对集体土地税收制度的设计提出了相应的构想。在内部分配层面中,则主要涉及的是农民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问题,如明晰产权、统一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