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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在我国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对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如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我国公司法并未给出明确的概念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出发,认为只有具备主体之间的对抗性、公司运作机制的严重失常性、僵持状态的持续性、僵局控制无法律上的优越性上述四项特征的僵局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并对公司僵局进行了分类。对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股权多数决的局限性、现行法律规则的缺失性是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原因,而其根本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并指出公司僵局不但对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危害,对市场和社会稳定也将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如何应对公司僵局呢?换句话说,应对公司僵局的对策有哪些呢?一是从思想上加强对公司僵局危害性的认识,对公司章程加以完善,以预防公司僵局的发生;二是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建立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相应规定,造成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畏首畏尾。学术界对于司法应否介入公司僵局也认识不一。但国外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早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建立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有助于解决公司僵局、化解社会矛盾,落实民主理念。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司僵局,司法应采用不同的态度予以应对。在对公司僵局进行司法救济时,司法应坚持如下原则即其他权利救济穷竭原则;商事主体最大化维持原则;股东诉讼目的正当性原则;善后事宜全面性原则。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三大措施即公司司法解散、股东退社、股东会议召集权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公司司法解散是通过司法程序使公司丧失法人资格进入清算程序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司法解散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合资公司的司法解散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数目众多的国内公司的司法解散却没有规定。而国外早有相应规定。在我国建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能够鼓励投资,防止大股东压榨及有助于小股东收回投资。对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的类型、诉讼当事人、法定事由及特别清算程序做了相应的阐述。股东退社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由于发生公司僵局,由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股权或股份,从而让一方股东退出公司,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以此达到解决僵局的目的的一种制度。对股东退社在德国和美国的不同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