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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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招标阶段的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作为对投标文件全面肯定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承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虽然对招投标双方提出了另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书的要求,但目的在于行政管理,不影响本约的订立,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工程本约合同的承诺。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书面形式订立,中标通知书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其生效标志着建设工程本约合同的成立。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遵循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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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招标阶段的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作为对投标文件全面肯定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承诺。《招标投标法》第46条虽然对招投标双方提出了另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书的要求,但目的在于行政管理,不影响本约的订立,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工程本约合同的承诺。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书面形式订立,中标通知书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其生效标志着建设工程本约合同的成立。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遵循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定,仅凭《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发出”这一表述认定中标通知书自发出时生效,论据不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其他协议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以制度利益为导向界定实质性内容的背离,需要结合当事人变更的时间、变更的主观目的综合判断。除非发生了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情况的变化,工程范围与工程价款总额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工程质量等级不得任意地降低,建设工期不得任意地压缩,支付期限也不得随意地缩短。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条款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不会直接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化,原则上不属于实质性内容的范畴,但被列入实质性响应条款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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