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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素是指被害人实施的并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因素,具有被害性、非特定性和互动性的特点,具体包括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宽恕和被害人获偿。研究并确立被害人因素,具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因为平等地对待犯罪人和被害人,符合刑法的个人本位、法益侵害性的基本理论和“三元结构模式”刑法新发展趋势,是刑法目的、因果关系和互动论的要求,体现了刑法的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公平公正、谦抑性和经济性的价值取向。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被害人因素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吸收先进的精华的认识,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被害人承诺的法律规定很值得我们学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探讨被害人因素,提出被害人因素各类型行为成立的要件。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必须同时具备被害人具有合格的能力,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和不附加条件,承诺的内容不超过可以承诺的法益范围,还有侵害行为与承诺内容相符并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条件;被害人过错是原因过错、过失过错而且评价标准是多元的,被害人的过错的程度不同,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同的;被害人宽恕必须是由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在判决宣告前提出的真实的有权处分的合法权益范围内的意思表示;被害人获偿作为量刑情节应该有所限制,一般适用于普通的刑事案件。最后,提出将被害人因素分为“除罪可能”和“从宽因素”两大类,在从宽因素的问题上建议酌定情节法定化从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刑事立法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