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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标志着我国集中交易证券市场建立。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已达两千余家,并仍以一个较快的速度增加,集中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和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的,一些不符合上市标准或者因违法或私有化导致的公司退市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现阶段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虽然人数众多,但在资金数量、信息渠道、投资技巧等方面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比皆处于相对弱势,也无法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导致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常常得不到维护,这在公司退市时尤其明显。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退市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远未完善。证监会2004年曾出台《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对未依法忠实履行职务,未履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义务的退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管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登记,但并没有规定公司退市(尤其对主动退市)时大股东或高管对投资者的补偿机制,以及因欺诈上市后退市或重大违法退市时对小股东的赔偿机制,而这些才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急需的法律政策。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大都是因公司管理不善、恶意掏空上市公司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甚至上市时就是带病上市而导致的退市,由于我国缺少对退市后损失严重的中小投资者有效的赔偿机制,往往一退了之,缺乏对上市公司的惩罚机制和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这会加剧中小投资者对退市的恐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良性运作。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现阶段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尤其是违法或欺诈导致的退市,其大股东或保荐人承销商应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解决保荐人只荐不保,大股东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尤其对带病上市的大股东和保荐人不仅设立禁入制度还应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二是股民赔偿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