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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早已成为共识,在证券相关法律中对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也有所规定,但内幕交易案件仍屡禁不止。这种现状与法律体系本身的不完善、对规定的理解不一、处罚方式有限等休戚相关。根据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运行的影响范围,笔者运用比较与借鉴的方式,分析了美国、英国、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对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理论及其运行状况,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并提出改进建议。文章共分为导言和四个章节:导言为笔者撰写本文的缘由,围绕主题整理而成的文献综述,及对文章创新及不足之处的总结。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内幕交易的法律原理,包括其概念和特点,以及对内幕交易规制的原理,总结出我国对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原理为“反欺诈”与“市场诚信”并行,也点出了民事责任制度缺位等现存问题。第二章是对内幕交易的规范分析,即构成内幕交易的四要件,客体要件指内幕信息,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两大特征;主体要件指内幕交易主体,并分析了两种认定内幕交易主体的方法,即特殊主体认定法和一般主体认定法;行为要件即内幕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自己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泄露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和建议他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在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分析了知悉认定模式和利用认定模式的主要分歧,并认为我国采用的是利用认定模式来判断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第三章是对我国内幕交易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包括民事责任缺位,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和主体要件的规定存在不足以及内幕交易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效果欠佳等问题。第四章是针对第三章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在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角度,提出要从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确认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和确定证明责任标准三个方面构建民事责任制度;在健全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相关法律规范中,提出以抽象模式认定内幕信息的重大性,以实质公开作为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和以一般主体认定法判断内幕交易主体等建议;在完善监管措施方面,建议加强内幕交易事前防范机制,并提议从社会监督方面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加强对证券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