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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两个突出表现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科学技术所取得的重大进步,这给我国带来了巨大财富,但同时也使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全球日益变暖、臭氧层空洞愈发严重、森林资源大幅度减少、生态物种大量灭绝、水资源危机频繁发生等环境问题已经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更甚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通过引入刑法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环境危害行为,当前人们针对环境保护以及环境污染方面的管控也在进一步加强并在国际范围内已经达成了共识。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全球国际环境会议,各个国家一致赞成使用刑法手段来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并在会议中出台了《人类环境宣言》,至此,环境犯罪入刑因此就有了法理依据。目前,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自身的生态环境,陆续通过了刑法或有关的法律法规。当然,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我国也在不断探索着改善环境犯罪立法的措施。1997年的《刑法》汇集了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罪名,专节设置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此突出了对环境的保护。然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逐步对其完善,增加相关犯罪罪名,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的环境犯罪类型,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科学性。现今,我国刑法虽然包括环境犯罪的一些规定,但还是缺乏完整性,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本文从环境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剖析本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且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理念、模式、罪名体系、构成要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环境犯罪的立法,以更好的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最后,结语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并针对文章中没有展开的内容进行前瞻,述说了环境犯罪立法可能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