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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自2006年试行以来,在我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行,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成为不可或缺的课题。2017年8月,“两高三部”(1)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统一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事项。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坚持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地位。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推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司法改革精神、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等各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上述法律规范对值班律师制度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如:值班律师身份定位不够明确;值班律师执业权利具有一定局限性,缺少阅卷权、会见权等必要的诉讼权利;值班律师制度程序衔接不畅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了值班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因而明确值班律师定位,赋予值班律师相应诉讼权利,衔接程序转换等事项的讨论应当引起足够重视。本文的正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值班律师制度概述。首先,从项目试点、全面探索、司法改革建设三个阶段出发,介绍了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演进历程以及演进特点。其次,探讨了值班律师制度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分别梳理了值班律师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辩护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部分,值班律师制度存在问题研究。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研究部分,主要从值班律师制度本身与实践运行中的问题等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着重讨论了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值班律师执业权利的局限性、值班律师制度程序衔接问题、值班律师的管理问题。针对值班律师的定位问题,从其立法定位、主要观点的角度展开,提出将值班律师定位为“准辩护人”的思路;对于值班律师执业权利的局限性,分别从其立法局限性、执业权利受限导致的运行困境两方面进行讨论;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程序衔接问题,基于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辩护律师的衔接问题以及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衔接问题进行分析;对于值班律师的管理问题,分别从选拔机制、评价机制、待遇标准三个角度展开讨论。第三部分,值班律师制度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透过问题表象分析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对律师性质与承担义务的冲突、缺乏有效辩护意识和明确的规范指引、制度有效运行的资源保障不足等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律师性质与承担义务的冲突,从律师的职业性质、值班律师制度中要求律师承担的义务、律师性质与承担义务的冲突表现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制度有效运行的资源保障不足,分别从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运行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不足角度进行探讨,力求从值班律师制度本身、法律规范文件、司法实践运行等角度探讨阻碍该制度发展的问题原因。第四部分,解决值班律师制度存在问题之对策。首先,介绍了英国、加拿大、日本值班律师制度,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得出健全权利告知制度、严格值班律师的准入门槛、建立统一值班律师电话咨询服务、扩大值班律师制度服务对象的经验启示。其次,提出解决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存在问题的建议,即明确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定位,赋予其相关诉讼权利;完善值班律师的工作机制;加强值班律师工作的程序衔接;完善值班律师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