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希望,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实行使得未成年人对一个家庭的影响举足轻重,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合理运用关乎整个家庭的未来,更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我国在未成年人处罚问题上普遍坚持从宽处罚的原则,但是刑法上关于未成年人的处罚规定基本是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法,现行刑法也只是在总则部分对其进行笼统的规定,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八)》从多个方面对未成年犯刑罚进行了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视。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对相关内容的规定较为模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目前还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具体的犯罪行为时,有些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还有些问题值得商榷。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三个方面进行展开,从而探讨该如何完善未成年犯刑事处罚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概述。未成年犯罪现象在我国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研究成为我国刑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在对待未成年人刑罚问题上,一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遵循刑罚教育性原则、刑罚补充性原则及刑罚从宽原则。《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未成犯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以及未成年犯缓刑适用三方面进行修订,这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罚从宽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相关问题探讨。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但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没有进一步规定,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一般累犯,而对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没有说明,这值得进一步探讨。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前科一直像标签一样紧紧贴在未成年犯身上,往往会影响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我国还未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取消未成年人在就业、入伍时的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是我国逐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未成年人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第四部分: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相关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不成熟,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对未成年人实行缓刑等监外执行的刑罚,能够有效避免监狱刑的弊端。大多数国家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都倾向于将未成年人放在社会中进行考察,从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改过自新。《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而且首次将“刑事禁止令”和“社区矫正”写入刑法,这表明我国刑法也在逐渐完善未成年犯监外执行的相关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需要更深层次的探讨,有待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