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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享受着网络购物快捷、便利、高效的优势的同时,面临着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合同自由以及公平性上的危机。因此,必须防范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肆意侵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电子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传统格式条款,在订立过程与条款内容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因而给条款规制带来了许多新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章讨论格式条款订入规制问题。格式条款订入规制的目的是确保合同自由,传统订入规制中的“理性人”假设已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应借助行为经济学的“有限理性人”理论为基础构建订入规则。为避免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者的“点击愉悦”,应设计强行推迟承诺时间的冷却期制度。由于消费者并非对所有格式条款都具有相同的关注度,为提升订入规制的效率,相较于附随条款,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核心给付条款应负担更严格的披露义务。能够有效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应在条款外观和内容上具有显著性,并且能为一般消费者所理解。如果未达到订入标准,相应的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而非“可撤销”。第二章讨论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问题。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正当性基础是使用人存在滥用合同自由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危险,在电子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导致这种危险性更高。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格式条款都属于内容规制的对象,对于核心给付条款来说,其属于构成合同之必要内容,通常具有较高的合意度,应交由市场机制调节。内容规制的立法模式应采用抽象+具体的三阶层模式,以诚实信用作为内容规制的一般原则,同时设置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的规则,最后设置“黑名单”和“灰名单”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提供更为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公法规制问题。行政规制相较于司法规制有其特殊优势,应当与司法规制互相配合,形成闭合的规制系统。目前我国并未形成统一的行政规制体系,应当明确具体的规制主体,减少交叉执法,提高规制效率。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广泛采用的规制方式,但各地审查标准并不同一,应当建立裁决登记公开制度达到审查标准同一的效果。行政机关应当在制定示范模版和信息揭示标准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采用多种行政规制措施弥补司法规制的不足。